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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及中长期中国交通部门低碳化的机遇与路径

(English version here.)

中国已确立了到 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峰并在 2060年达到碳中和的目标。本研究采用领先的排放模型工具对一揽子先进政策方案带来的包括二氧化碳(CO2)在内的气候污染物减排潜力进行了评估,旨在为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四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及中、长期的交通部门碳减排目标提供量化的技术依据。

研究发现,如不采取进一步的减排行动,中国交通部门的气候污染物排放量将迅速增长。两种政策情景下,即已实施政策情景和较温和目标情景下的政策措施预计只能在短期内(未来五至十年)产生一些气候效益,但从长期来看并不能减少甚至稳定气候污染物的排放。

中国需要一套全球领先的政策措施,以实现长期、持续的气候污染物减排效益。我们在较激进目标情景下设定的政策措施可以在“十四五”末期为中国交通部门实现10%以上的气候污染物减排,有望在2050年实现70-80%的减排(相对于2020年基准水平,按CO2当量计算)。此外,这些政策还将带来可观的空气质量协同减排效益。

基于这些研究成果,我们建议中国:

  1. 统筹应对气候变化,并出台减少CO2和非CO2气候污染物排放的战略和政策。
  2. 以终为始,从长期碳中和目标倒推近中期目标,做到近、中、长期目标的有效衔接。具体来说,我们建议中国首先依据国家整体的2060碳中和目标、国际最佳实践和具体国情制定长期交通部门气候污染物减排目标,例如基于我们分析得出的2050年与2020年水平相比减排70%-80%的目标。然后再确定与此长期减排路径相吻合的中期(如2035年)和短期(如十四五)目标。作为参考,《欧洲绿色协议》的非约束性目标是到 2050年将交通部门的排放量较1990年水平减少 90% 。
  3. 制定全面的政策工具组合,以实现交通部门的污染物减排,包括但不局限于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授权下研究制定严格的道路、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标准,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生态环境部权限明确罚则保障实施,明确各交通细分市场和车队(如公共交通、市政服务、出租租赁、城市物流、港区短驳等)的零排放车辆要求,建立超低排放区和零排放区,出台针对高全球变暖潜能值(GWP)车用空调制冷剂的使用禁令或排放标准,以及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和促进低碳多式联运发展等。